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6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