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珮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㈢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受扶養人 楊帟珊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請說明聲請人現在工作為何?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由
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或薪資證明,及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㈤請說明受扶養人楊帟珊現為就學或就業中?如已就業,其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家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帟珊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帟珊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
權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㈨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帟珊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
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
106年5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
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