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虎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虎簡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性自主及妨害自由等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且因過失傷害案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與其因不滿其無故未參加性侵害處遇計畫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一時情緒失控,致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致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