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蔡玉女 相對人 陳昌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9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北屯│134-107│550.00│100000分之││││││││37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及用途│││號││││合計││範圍│├─┼──┼───────┼────┼──────┼─────┼────┤│1│6946│臺中市北屯區北│006層鋼│四層70.68│陽台4.46│全部││││屯段134-107地│筋混凝土│合計70.68│花台4.16│││││號│凝造,住││││││├───────┤家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822巷18號4││││││││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57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臺中市○○區○○段○○○○○號、面積32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