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田煌建設有限公司、 陳金瓜 因興建湖濱儷園向聲請人借款,並於民國88年8月19日○○○鄉○○○段第36-35號地號等五十四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債務人田煌建設有限公司及陳金瓜向聲請人提供之債務擔保,其中桃園縣○○鄉○○○段第36-35地號等五十四筆土地中已有五十三筆土地已塗銷登記或拍賣,僅餘如附表所示之一筆不動產即桃園縣○○鄉○○段753地號之土地(重測前之地號為桃園縣○○鄉○○○段36-47地號)尚有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扺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田煌建設有限公司、陳金瓜對聲請人負債19,154,74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寶鵬建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乙○○買受債務人田煌建設有限公司及陳金瓜之興建案,並承受本件抵押權及債務,故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經債務人田煌建設有限公司及陳金瓜背書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