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高雄縣○○鄉○○路○段○○○號原居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5國民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二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乙○○之請求,提起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