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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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 張家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坤來 、 陳秋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坤來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531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請以上開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