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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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聲請人 張邱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湘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是,請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依台端所提出之16紙本票,未有約定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之記載,則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