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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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 許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舜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舜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請提出原所有權人陳舜源所有坐落高雄○○○區○○段56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區○○段29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