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詹秀庭 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里 等間請求確認地上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黃文里、 黃文淼黃文忠黃文政黃文張黃芳雪黃秀清黃芳妤張明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黃增長黃玉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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