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江慶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 蔡江寅蔡江樹 、蔡江樹、 蔡江圖蔡江萬 、陳 蔡淑寶 、曾 蔡淑卿蔡玉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蔡江慶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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