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湯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