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工程款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洋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宏 即紡睿企業社等間請求工程款爭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志宏即紡睿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