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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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被告 張瑜芸 即 張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瑜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0,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