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99號

原告 趙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鈿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趙子毅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因漏未計算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致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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