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99號
原告 趙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鈿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趙子毅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因漏未計算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致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