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訴訟代理人 宋旻錡
被 告 張美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其所有車號
000-00營業大客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