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2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楊銘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17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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