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九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旭東右當事人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陸佰參拾參萬肆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