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偕同被告丙○○及親友1名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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