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為太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怡興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所負新臺幣三千九百零九萬零五百九十九元之保證債務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零玖萬零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零捌拾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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