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46號上訴人 林慶銘 被上訴人 陳金枝
蔡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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