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6681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681號被告吳文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期滿,扣押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以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文玲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於110年9月10日為警查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46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臺高檢智財分署)檢察長於111年5月6日為駁回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5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681號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高檢智財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74號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查核緩起訴執行卷宗內容無誤。扣案被告自動提出之1千元,為其本件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之1千元,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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