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壬○○送達代收人辛○○被告北群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及左五人之訴訟代理人被告庚○○
丙○○○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街○○號七樓乙○○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本件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