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任秋香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任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任秋香(聲請書誤載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