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一號
原告甲○○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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