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正派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