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袁通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粉末物

1包

(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

2

粉塊狀物

3包

(驗前總淨重1.93公克,驗餘總淨重1.90公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