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0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0執聲憲字第四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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