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