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楊淑芬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六時許,在新竹市○○路○○○巷○弄○號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而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一八○三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