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林鴻吉
被   告  林德誠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
被   告  林晧伃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林御儒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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