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林鴻吉
被 告 林德誠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
被 告 林晧伃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林御儒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