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山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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