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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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 羅趙桂霞

羅振源

羅汶義

被告 黃川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657元【計算式: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11.15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嘉義市○○鄉○○段0○號建物之114年房屋課稅現值453,200元×權利範圍1/1=998,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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