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吉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吉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為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之誤,詳後述)及本院於108年7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為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之誤,詳後述)。受刑人於107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前開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5月(共2罪)、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5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9月14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
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94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