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84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項、第4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65,94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584元」。
二、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3項關於「8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113年度基小字第2847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算,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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