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吳玉秀 訴訟代理人 吳恒宜 被上訴人 李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吳玉秀 訴訟代理人 吳恒宜 被上訴人 李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