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7號債權人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 吳煌錡 債務人 潘淑珣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顯示,無法確定債務人真實姓名及請求金額之依據,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108年1月25日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