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向原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一審以刑事部份判決被告等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刑事部份業經本院改判被告有罪,茲查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份,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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