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柒月;又因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常業竊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公│期││南││台│上0││最│台││1││共│徒││投│偵│中│7││高││17│執5││危│刑││地││高│訴4││法│上││1││險│柒││檢││分│2││院││││││月││署││院│││││││├──┼──┼────┼──┼─────┼─┼───┼────┼─┼───┼────┼────┤││有刑││││││││││││常│期前││台│7│台│上6││台│上6││5││業│徒工│68│中│偵5│中│更9│9│中│更9│6│執保8││竊│刑作││地│7│高│㈠1││高│㈠1││1││盜│貳叁││檢│9│分│││分││││││年年││署││院│││院││││││陸│││││││││││││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