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
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