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顯騰
熊梓檳 沈鈺銘 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所載「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蔡秀男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決有如主文所載錯誤,爰更正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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