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軍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正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正峯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
於「詎其竟不就職役潛逃在外」之記載應補充為「詎其竟基
於無故離去職役之犯意,而自同月11日21時起逾假不歸,潛
逃在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前
段、第13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