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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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減,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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