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淑芳
鄭麗雲 陳美麗 吳寶枝 陳美珍 羅文中 李惇韻 李春柑 黃潔如 詹芙蓉 薛麗玟 被告 鄭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