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30號聲請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健德 、 吳政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載請求標的金額(查該本票之票面金額為肆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30號聲請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健德 、 吳政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載請求標的金額(查該本票之票面金額為肆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