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債權人美麗殿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康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云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主管機關報備證明。(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
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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