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 曾甘妹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曾日新
曾雅柔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被告 曾粉妹
吳程雨 曾沛婕 曾花妹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八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5萬4,7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