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75號債權人皇翔歡喜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孟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