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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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映廷
魏崇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4號、108年度偵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耳環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映廷、魏崇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惟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耳環1件,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林映廷、魏崇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均經屏東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7月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9年7月4日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耳環1件,經鑑定
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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