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鷹移民國際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